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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首次将新生儿纳入医保范围
  • 作者:崔岩    文章来源:齐鲁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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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记者从烟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出台,该细则对实施范围、参保登记、缴费发证、信息变更、就医结算等进行了详细具体的阐述。相比早前出台的《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该细则进行了细化补充,对城镇居民参保的具体要求更加明确。 

细则一:参保范围扩大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参保对象对学生的界定及参保方面更加完整、明确,中小学阶段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居民,原则上按户籍参保,但学校驻地在城区的中小学阶段学生,以及学校驻地不在城区的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和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等的学生则可按学籍参保。

在原有试行办法中包括的参保对象外,细则又纳入了一部分新的参保人群,包括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含村改居后的城镇居民),可在当年新农合缴费年度期满后,参加城居医保;未参加新农合的村改居城镇居民,可直接参保。而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城镇失业职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细则二:信息管理更加明确

实施细则特别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参保居民均以每年的9月30日为基准日,确定本缴费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就是说未成年、成年或老年居民,以及低保、残疾对象等的确定,均是以每年9月30日这天来确定的,基准日确定自己是哪种参保对象,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的本缴费年度即按该对象筹资标准缴费。同时确定了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缴费期,参保居民缴费期次月可享待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符合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三无人员”多重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享受政府补助。由于“三无人员”政府补助95%,而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助90%,参保人员可择优而取。当低保对象与重度残疾人相重合时,由于低保对象有时间限制,建议参保重度残疾以永享待遇。而新生儿自办理户籍之月起,可即时参保缴费,首次缴费只需缴纳该缴费年度剩余月份费用,次月起即可享受待遇,所以新生儿父母要及时给孩子落户口,方便早日参保。

细则三:就医结算规范化

一个医疗年度内,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支付额及成年、老年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支付额,不计入居民住院及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之内。同时,随着基金运作、保障能力的提高,报销比例及其额度都将适当提高。

细则还特别标明,参保居民办理各类医疗费用结算手续时,须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单据,无原始收费单据的,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同时,参保居民外出探亲、旅游期间发生急症需紧急救治的,可就近就医,但非急症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细则四:约束与鼓励机制并存

为了让居民积极规范地参保,在刚出台的实施细则中还包括了部分约束与鼓励机制。首先从约束机制来说,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以及中断缴费居民,在以后年度参保时要一次性补缴以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其补缴年限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同时补缴期间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从鼓励机制来说,首先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五年以上的,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其次,居民在一个年度未发生住院或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的,门诊费用可报销72元,连续不生病则可连续享受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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