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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如何“管办分开”
  • 作者:周寿祺    文章来源:医药经济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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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改方案提出对公立医院“实行管办分开”,应该如何“分开”,笔者认为有几点值得注意。

一、找准“切入口”。国有医院的“切入口”不同于农村、城市基层卫生组织的改革。当后者已明确建制乡镇卫生院由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办为主的体制后,“切入口”是运行机制;而国有医院改革的“切入口”应是理顺体制,明确不同体制才能实行相应的运行机制。

二、细分“非营利性”医院,区别对待。鉴于对“非营利性”的多种理解和操作中出现的“擦边球”行为,宜将“非营利性”医院进一步分列为“福利性”、“公益性”,或“公益性”、“准公益性”医院,也就是说,加上“营利性”医院共分3类。

福利性不等于公益性。福利性是“纯公益性”,而“公益性”只是含一定“福利性”。如非义务制的大中学、动物园、园林、体育场所等都属公益性服务机构,但都实行收费制度。非营利性医院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不能赔本。它与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医院,如传染病医院是有区别的。

三、明确投资主体,名要符实。面对“名实不符”的国有医院,应通过制订或修订区域卫生发展规划,重新配置卫生资源。究竟政府该办哪些医院、办多少医院、办多大规模的医院,要论证清楚。

通常用的“公立”一词,按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卫生部的解释:“公立卫生机构是指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卫生机构。”可见,“国有”不等于“公立”。国际上“公立”还包括社会团体办的医疗机构。本文用“国有医院”,而不用“公立医院”一词,就出于此意。

四、确认 “福利性”(或称“公益性”)医院,重点是政事分开,宜参照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体制与机制,列为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组建“公益性”(或称“准公益性”)医院,重点是管办分开,根据“政府为主导,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方针”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法人治理制度,将国资所有权、法人经营权、行政监管权分开,达到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职责分明、互相制衡的目的。

产权制度改革后,国资所有权归属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国资委应设立国有医院资源管理机构,必要时仿照纪检委,对医院派驻监督组,行使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但不干预经营。

建立医院法人治理制度后,按规定建立理事会、监事会(包括社会代表),确定法人代表。同时向社会招聘医院院长,签订契约,委托经营。院长人选,参照国际经验,可以是医学专家(如俄罗斯、日本等);也可以是非医学专家(如英国等);还可以是懂业务(如经营管理)、会管理的专业工作者(如美国等)。不管是医学专家还是非医学专家,都必须经过卫生管理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要从“走马灯式”专家型向经营型的职业院长过渡,这样才能适应时代变化,可持续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后,卫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行政监管,履行规划、准入和监管的职能。这样才能从“管办结合的铁道模式”转向“管办分开的公安模式”——不管谁买车,只管办执照、违章处理。

六、营利性医院,由于政府只负责监管,不负责投资,体制上本属“管办分开”。至于内部由于投资人的意愿和规模不一,可以管办结合,也可以管办分开,委托经营,不必强求划一。

七、搞好试点,稳步推进。鉴于国有医院改革的难度较大,意见纷争,经验不足,宜根据循证决策的程序,选定若干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试点,探索有效的、可操作的模式,为下一步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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