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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基本药物制度需要法律政策措施跟进
  • 作者:常滨毓 衣晓峰    文章来源:健康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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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召开的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加快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对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状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不能只有目录而无制度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药学院孟锐教授认为,基本药物制度应该说是政府对公众的一种承诺。可时至今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还仅仅停留在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和调整上。可以说,目前在我国只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而没有形成完善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或者说这一制度一直停留在文件的字面上。

他说,制约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效推行的首要因素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建立、完善并推行该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足。《药品管理法》对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没有任何文字表述。多年来,相关部门只是在基本药物的遴选和调整上做了一些基础性工作,而关于制度自身的完善、推行与宣传并无实质性进展。     

与会专家认为, 推行该制度需要从基本药物的遴选、推广使用、质量保证和价格管理等多方面配合,因此需要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经济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权责明确、协同推进。现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指导作用十分有限,几乎无权威性可言,在推广使用基本药物工作方面几乎没有约束与导向作用。

现在,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趋向于生产和使用高价、高利润的药品,导致基本药物供应短缺、医疗机构使用不积极,这也是该制度至今没有有效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国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该制度强制推行的配套措施。

制度建设要解决七个问题

如何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孟锐提出——

1、确立基本药物制度的法律地位

国家应尽快修订现行《药品管理法》,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写入《药品管理法》,同时制定出相应的、配套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国家药物政策的核心地位,并强制推行。只有实现该制度在法律层面上的定型化和具体化,才能保障该制度在强制推行过程中真正具有政策制约与导向的权威性。

2.健全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机构

为了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名至实归,建议国家应尽快厘清各部门在制定与推行该制度中的责权划分,并建立由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协调机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具体说,在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遴选、质量保证等;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定点生产及价格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等。

3、统一现存各种目录

建议国家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合二为一,取消其他目录和各地方政府自定的目录,还原《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法律和主导地位。由卫生部全权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有关部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等通力协作。

关于基本药物的遴选问题,建议引入药物经济学的方法来重新遴选基本药物,精简和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

4、尽快建立基本药物的配套措施

组织全国具有丰富经验的临床医学与药学专家,尽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并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套的《标准治疗指南》和《国家处方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基本药物的临床使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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