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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量刑非法采供浆
  • 作者:马建忠    文章来源:医药经济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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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擅自采集血浆原料,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今后都将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在令“血头们”不寒而栗的同时,也让业内保持操守的血液制品企业看到了更多的希望。

这一于9月23日起执行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涉及《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具体犯罪情形。

明确量刑范围

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另外,司法解释还具体规定了属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5种情形,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3种情形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情形作了具体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内容,司法解释第5条还就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情形作了界定。这部分内容除将超采频采、未对供血供应浆者进行身份识别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诊断试剂、卫生器材等逐一纳入,并指出“血站擅自采集血浆原料,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也属这一范畴,应依法惩处。

有企业向记者表示,血站采集血液主要通过无偿方式获取,存在向血液制品企业提供原料的空间,至于“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这点,理论上是有可能的,但现实中,对目前的单采血浆站来说基本不可能,因为那是亏本的买卖。

而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首席专家王憬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司法解释规定触犯刑法的情形是血站擅自采集血浆原料,实际上经过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旧是可以操作的。“过剩的血液没有必要浪费掉”。

他同时表示:“出台司法解释是国家加强惩治力度的体现。从目前的毒奶粉事件,不难看出监管的重要性。明确量刑范围产生的威慑作用,对产业健康发展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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