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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发展有法可依 "赤脚医生"持证上岗
  • 作者:张长虹    文章来源:黑龙江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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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字表明,目前,黑龙江省绝大多数中医院基础设施不配套,就医环境差,63个县级中医院业务用房缺口达37.2%,现有业务用房中危房的比例占31.3%;全省944个乡镇卫生院,仅有一半能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人才缺乏,传统秘方、验方、特效诊疗技术失传。

前不久,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一个重新制订的、发展我省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这部8章62条的专门法规,对各级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明确了赏罚分明的职责,规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措施:

比如,中医药发展情况好坏要考核地方政府,未履行职责的将给与行政处分;比如,将以往的“中医管理”条例变为“中医药管理”条例,多一个“药”字,充分体现了对我省将北药同中医协调发展的思路;比如,中医院将纳入医保定点医院,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比如,适当放宽了乡村医生从业政策,使大量民间的“赤脚医生”将取得合法地位;

更值得一提的是,我省此次在全国首次将“治未病”写入地方性法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人们在亚健康状态保健调理的优势。

9月2日,记者就我省这部发展中医药的条例实施情况,采访了省卫生厅厅长李斌。他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点评和解读。

“治未病”有了法律依据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中医药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推进中医药非基本医疗保健的市场化、产业化。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保健方面的优势,开展‘治未病’服务,适应多层次的中医药保健需求。”李斌厅长介绍说,这一规定是全国首次将“治未病”写入地方性法规,由此为中医药机构开展养生保健、亚健康保健和“治未病”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立中医院“转制”需审批

近年来,将公立医疗机构以拍卖等方式推向市场已屡见不鲜。我省绥芬河、五常、龙江等个别市、县也曾出现将中医院以拍卖、出售等方式推向市场的做法。此举既不利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实际问题,也不符合公立医院应当保持公益性质的基本原则。就此,《草案》明确规定:“合并、撤销政府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经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同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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